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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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三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200583.75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00583.75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7日开始计算,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