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2021)冀0732财保40号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赤城县处,保全财产价值2105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572.5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