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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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损失148019.93元; 二、驳回原告***在本案中要求其他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吉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20元,原告自行承担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