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拘留决定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拘留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21)黔2730执司惩恢4号

被拘留人:***,男,**59年10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龙里县人,住***。

本院在执行林先祥与***、刘永珍、罗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三日内,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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