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拘留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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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拘留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21)黔2730执司惩恢4号 被拘留人:***,男,**59年10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龙里县人,住***。 本院在执行林先祥与***、刘永珍、罗寿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三日内,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