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分别按年利率24%从2019年4月24日起计算支付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