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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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绿能(元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元江中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远镇安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华盛绿能(元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元江中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NESI-YWE-201500999)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由被告华盛绿能(元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远镇安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117.27亩租赁土地; 三、驳回原告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远镇安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华盛绿能(元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