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屏恒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20)云2525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撤销本院的(2019)云2525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 二、撤销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2020)云2525民再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由宋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向石屏恒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至该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三、驳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石屏恒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由宋跃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向石屏恒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至该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宋跃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宋跃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