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成都泰丰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成都泰丰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向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履行债务人民币44918491.67元,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实现债权的合法费用;同时负担执行费112318元。 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泰丰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银行存款;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泰丰金属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机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上述义务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