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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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治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与被告长治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29987.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65元,由被告***和被告长治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