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借款本金301499.7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上述借款的利息(截至2019年6月24日的利息3736.16元,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四、如被告***、***到期不能清偿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上述第二、三项款项,对不能清偿部分,以拍卖、变卖被告***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尚××街××单元××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桥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