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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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225执79号 申请执行人石岩,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银旭珂,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因被执行人银旭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石岩于2021年1月22日向融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876617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银旭珂无房产登记、无土地登记、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石岩,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规定如下: 终结融水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5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调到,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练,恢复融水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5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江 审判员李炳铭 审判员余宏伟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韦克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