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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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兴安县良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325执295号 李秀云、廖云辉: 本院执行的李秀云申请廖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廖云辉未履行(2020)桂0325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廖云辉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廖云辉向李秀云支付经济损失14971.25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41,执行费,130元。 现被执行人廖云辉已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