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融水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天内支付原告融水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费、公共照明费共计674.4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融水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融水县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4元,被告***承担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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