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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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偿还代偿款22570.7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256.5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455.01元(该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4827.22元中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0年9月2日开始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47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自行负担36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