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981民初141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北流市华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义,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的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17000元股份款和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计50%计算;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2点请求中的违约金计算改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9年10月12日,被告以合伙开公司为由,向原告收取17000元入股费,约定公司成立后给予原告20%股份,并与原告签订合伙协议一份。被告收到原告投资款后,并未积极处理相关合作事务,而是采取欺骗、推脱的方式长期搪塞原告。直至原告起诉之日止,所谓的合伙开公司的项目从未开始过。原告后来得知,被告并未取得经营权,找被告协商时,被告也同意退还投资款给原告,但至今未予退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回投资款,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按照协议来履行,协议没有明确日期,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退款;2、按照协议的规定,如果被告退款,则要双倍退给原告;3、签订协议时是以100000元为10%股价,协议表明一切资金以原告为准,被告只是打工的,原告才是老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再作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25日,被告(乙方)与玉林市玉州区百度名厨餐厅的经营者雷高忠(甲方)签订《授权委托书》。双方约定,由甲方授权乙方作为餐厅经理处理餐厅一切事务,授权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经营状况良好续第二年授权书;双方还约定,乙方不能违反国家政策和银行发生债务,不能转让店面,个人债务与店面无关,乙方只限餐厅良性发展的业务,授权期间所发生的食品安全及生产安全事故均与法人授权人无关,按照约定股权分红约定协议、利润分成和各种数格上报董事股东知释。签订合同后,被告开始找人合伙共同经营该餐厅。2019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今收到***股份资金款17000元整,剩下资金按装修款实际结算为准,以20%股份为准,即***5万股份出了17000元,剩下的多还少补实际使用结算”,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名盖指印。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就将17000元款项交给被告。2019年10月28日,原、被告与本案证人李某、案外人李媚共同签订《股份合同》。合同内容为四人共同出资成立百姓餐厅,由李某负责办理办理工商登记为法人,其中被告***出资50000元,占比28%(包括员工福利5%);李某出资60000元,占比20%;原告***出资50000元,占比20%;李媚出资20000元,占比12%;剩余20%作为储备金。合同的主要约定有:1、合同期间遇到困难大家共同协商解决,少数服从多数;2、试业期两个月,试业期所赚的作为百姓餐厅以后的运转起动资金;3、店铺遇到任何问题,或和另一方有矛盾而退出股东的,无条件净身出户,股东在店内遇到的财务纠纷由其自行解决,任何股东不得以本店名义外借或担保债务,店内的一切物品不得个人私用;4、本合同经四方协商可提前终止。合同签订后,四人并未实际运作百姓餐厅的成立及营业事项。原告投入17000元后,未再追加投入资金。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除签订上述《协议》和《股份合同》外还签订一份《合资协议书》,协议

书主要约定:1、双方决定在百度名厨餐厅原有的设备下增加烧腊明档和厨房抽风,在二厅增加二个包间大圆桌以接待用途;2、本次预算金额为100000元,以实际操作为准;3、本次运营资金以原告筹备为准,被告不得截留;4、本次资金投入后中途不得退股,退股视为自己放弃,与被告无关;如被告中途退原告股份,被告必需双倍赔偿原告所出的本金。该份协议书无落款时间,但双方均对协议书的内容无异议。

再查明,被告取得百度名厨餐厅的经营管理权后,该餐厅尚正常营业,而本案证人李某于2019年9月1日将60000元入股款交给被告。2019年9月13日(中秋节)后,该餐厅因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原因被迫关门停业,至今尚未重新营业。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合资协议书》、《股份合同》内容分析,原告首先是想入股百度名厨餐厅,参与该餐厅的经营管理;后觉得该餐厅设备陈旧,便又与被告及其他合伙人商议成立一间新的餐厅,名为百姓餐厅;但由于资金未到位及其他原因,导致百姓餐厅未能设立和营业。结合本案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证人证言,本院可以确认***、***、李某、李媚四人是合伙关系,并已投入了部分资金用于百度名厨餐厅的经营。现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主张终止或退出合伙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已经实际进行合伙投资,如需终止合伙,则应对合伙期间的投入、支出、盈亏、债权、债务、财产进行清算,以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需退出合伙,则需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有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第三人购买合伙的份额,否则不得撤资退伙。本案原告既不能证明合伙人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并已就合伙财产进行清算,也未能证明有其他合伙人或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第三人愿意购买其合伙份额,对其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返还股份款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九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蓝伟华

二零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何胜波

书记员黄丽

裁判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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