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支行 安平县天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河北金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28955.89元; 二、如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被申请人***、***6528955.89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