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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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0月17日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3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