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0年4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400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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