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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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第一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707.78元,住***。 二、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被告张家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垫付的医疗费3612.22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赔20%的范围内支付张家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9910.22元[(16000元-3612.22元)×80%]。 四、被告张家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200元。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计179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