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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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蔚县兴远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损失1092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蔚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的账户:04×××77; 二、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损失1092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蔚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行的账户:04×××77。 如果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6.5元,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86.5元,暂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垫付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