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运城市天宝典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民初399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送达地址:运城市盐湖区禹香苑30-3-302。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效泽,山西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天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经济开发区黄金水岸小区29-3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戴新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生,山西律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送达地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机场大道黄金水岸31-4-101戴新胜代收。

原告***诉被告运城市天宝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湖区法院)提起诉讼,后因***申请盐湖区法院回避,本院指定本案由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夏县法院)审理。夏县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天宝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夏县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天宝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作出(2019)晋08辖终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194元,减半收取25097元,由***负担。

审判长詹荐轩

审判员路志杰

审判员任国强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斯嘉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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