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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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按月利率7.497‰计算利息; 三、被告***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6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2455‰计算利息。 四、被告***对以上一至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一至四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