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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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绥芬河市凌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绥芬河市凌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80000元,利息38000元,(利息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本金380000元,月利率1%计算至2021年6月1日,)本息共计418000元。 申请费2523.33,由被申请人绥芬河市凌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