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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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计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逾期利息(以本金1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息,自2019年12日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77元,减半收取1,890.3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生效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