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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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给付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890元、二次供水费163元,合计2053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自指定期间届满之日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8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