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三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甘肃三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2月15日的借款利息37075元;

二、甘肃三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借款本金115000元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0元,已减半收取2185元,保全费1544元,由***负担373元,甘肃三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4-25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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