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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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三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三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2月15日的借款利息37075元; 二、甘肃三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借款本金115000元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15%计算,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0元,已减半收取2185元,保全费1544元,由***负担373元,甘肃三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