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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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2000元;并支付借款65000元从2016年2月4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期间及2020年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期间利息42802.5元,合计204802.5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承担189元,被告***承担2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