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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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恢193号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杨某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4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5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6845.67元,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21年6月2日履行案件款30000元,上述案件款已全部向申请人兑付完毕,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申请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4执恢1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8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