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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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91255.50元,其中被告***垫付的费用人民币7868.7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在理赔款中退回直接支付给被告***,剩余款项人民币283386.73元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款项支付至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行10×××67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负担77元,被告***负担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