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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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月息2%计算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