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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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3127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委托代理人:吴斌斌,系湖南凌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78年11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6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066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兑付了99290元(其中执行款97863元、诉讼费1427元),剩余1370元转执行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依据(2020)湘3127民初16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提出的执行请求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3127民初1642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