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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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第三营业部赔偿原告北京金瑞昌盛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维修费52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营口安路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金瑞昌盛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北京金瑞昌盛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停运损失8100元、交通费200元,被告营口安路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北京金瑞昌盛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7元,由原告北京金瑞昌盛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368元(已交纳),由被告营口安路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