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帝景(营口)置业有限公司 阳光熙景(营口)置业有限公司 五矿(营口)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资源行政管理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阳光熙景(营口)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阳光熙景(营口)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