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通河县嘉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8,79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5,095.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