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鑫浩物流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储运有限公司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营口鑫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营口银行股价有限公司平安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608787.82元,并从2019年7月26日起按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208333%计算给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储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营口鑫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