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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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营口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海城市环菱镁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营口鑫运通物流有限公司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负担188元,被告负担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