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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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嫩江县人民医院 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5911.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06元,由原告***负担123.56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84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