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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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0,000.00元(***残疾赔偿金82,824.00元+***误工费22,877.10元+***护理费4,298.9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1,638.29元[(医疗费110,319.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00元+***残疾赔偿金82,824.00元+***误工费7,625.70元+***护理费1,293.20元+***交通费99.00元)×3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78.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2,500.00元,由被告***负担1,1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未能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