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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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新疆鑫峰华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60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上诉人陈友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60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新疆北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新疆鑫峰华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16123.3元,违约金71612.33元(716123.3元×10%),合计787735.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10元,邮寄送达费240元,合计6350元,由被上诉人新疆鑫峰华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4元,原审被告新疆北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人陈友利负担6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上诉人陈友利负担1631元,被上诉人新疆鑫峰华阳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