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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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0,640.00元、护理费33,419.89元、交通费399.00元、伤残赔偿金64,220.2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共计110,678.20元中的110,000.00元; 二、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5,356.72元、误工费10,640.00元、护理费33,419.89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300.00元、交通费399.00元、伤残赔偿金64,220.20元、营养费9,000.00元、后续医疗及康复费8,00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共计186,335.81元中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的76,335.81元。 以上两项总计186,335.8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其中788.53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其余款项185,557.28元支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12.00元,减半收取计2,056.00元,鉴定检查费及鉴定费5,070.0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