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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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购房款270,270元; 二、被告新疆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7,027元; 三、被告新疆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885元(297,297元×3.85%/年÷365天×92天)。 以上款项,限被告新疆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9.98元,由原告***负担75.18元,被告新疆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8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