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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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驻马店市豪运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1)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12100元; (2021)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102元(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6×××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