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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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濮阳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38202.39元,被告濮阳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7元,由被告***承担378元,被告濮阳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承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到本院领取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将交费凭证递交本院,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