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
宁波汇鑫劳务有限公司
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38098.8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2809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1.8元,由原告***负担284.7元,由被告***负担15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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