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合同编号为6606499的《烟台富尔玛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商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6606693的《烟台富尔玛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商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6606519的《烟台富尔玛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商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6606516的《烟台富尔玛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商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6649124的《烟台富尔玛国际家居生活广场商品销售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己付货款322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以322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32280元,支付房租损失4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