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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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日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安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安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合计370,000元,并分别以150,000元和22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2月5日和2013年1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安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