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湛江市荣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荣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及分摊水电费共计5350.8元。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荣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2021年1月7日的违约金为246.9元,自2021年1月8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35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1483.7元)。

三、驳回原告湛江市荣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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