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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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广州市荣威运输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152071.83元给原告***; 二、被告广州市荣威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10785.76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6元,由原告***负担245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645元,被告广州市荣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16元(均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