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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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 大埔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计人民币91718.40元,该款转入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埔县支行,账号:62×××79);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计人民币61313.60元,该款转入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埔县支行,账号:62×××79);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预付款共计人民18281.60元,该款转入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户名:***,户名:***,开户行: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36);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为2141元,由原告***负担19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大埔支公司负担1950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