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应当返还的利息6400元可从中扣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分担200元,由被告***分担1150元。此款原告***已经预交1350元,超出其应负担的部分,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