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应当返还的利息6400元可从中扣减);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分担200元,由被告***分担1150元。此款原告***已经预交1350元,超出其应负担的部分,可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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